(2017)内0402财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白玉与周少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玉,周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58号申请人:白玉,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周少华,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抚宁县。申请人白玉与被申请人周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