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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巅峰资源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杨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巅峰资源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杨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549号申请人:巅峰资源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1[幢]/单元31层8号房。法定代表人:张琼,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杨薇,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巅峰资源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6]第58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巅峰资源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杨薇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巅峰资源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巅峰资源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巅峰资源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巅峰资源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广审判员  赵文莉审判员  徐子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