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广含与台前县吴坝镇西张村民委员会、台前县吴坝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含,台前县吴坝镇西张村民委员会,台前县吴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520号原告李广含,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台前县吴坝镇西张村民委员会。被告台前县吴坝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毛开文,该镇镇长。原告李广含诉被告吴坝镇西张村民委员会、台前县吴坝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坝镇西张村民委员会正在对该村法定代表人进行选举,尚无明确的法定代表人,致使无法正常审理此案。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广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杨丽娜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胜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