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608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0年10月份某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永城市陈官庄乡刘集村参加被害人张某5亲友丧礼时,酒后在丧礼饭桌上、返回杨寨村的路上以及在杨寨村,张某某对张某5一直辱骂并用脚踢肿张某5的生殖器。2、2005年8、9月份某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因被害人张某6没借给其摩托车使用而对其拳打脚踢。3、2006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因被害人张某甲劝其不要说话嘴里带口头语骂人,张某某即对其辱骂和拳打脚踢。被人拉开后,张某某又跺开张某甲家大门,拆掉张某甲家的轧井把,持轧井把将张某甲的三轮摩托车损毁。4、2007年9月24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打骂其母亲时因遭到侄女张某乙指责而不满,遂追撵至张某乙家中持挑麦用的铁叉刺伤张某乙的左脸。5、2013年5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因胞兄张某8指责其让母亲提水而不满,遂对张某8辱骂。5月4日,张某某到张某8家用脚跺大门,并持包着皮套的砍刀砍伤张某8头部,拳打脚踢张某8妻子左某2,后又持木棍殴打张某8、左某2夫妇。6、2014年2月份某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村党支部书记张某4家大门口无故辱骂被害人张某7,时间长达二、三十分钟。7、2014年7月份某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被害人邸某开的货车碰住其门口栽种的小树为由,强行向邸某索要价值200元的红旗渠香烟两条,在向邸某索要2000元赔偿款时,因邸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而未得逞。8、2015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逼迫其母亲孙某真向本村村委会索要社会救助老年人房,并唆使其母亲以不给房子就死在村干部家中,胁迫村干部立下保证书,村委会被迫将孙某真统计上报陈官庄乡人民政府,由市财政拨付17000元给孙某真建成社会救助老年房两间。后此房一直被张某某占用。9、2016年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村村民李某某商店里看他人打牌时,张某某以被害人王某看自己一眼为由,对其辱骂和殴打。后张某某在商店门口,张某某再次对王某辱骂和殴打。10、2016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其胞姐张某丙家,以张某丙向派出所提供伪证、拆散其家庭为由,对其辱骂。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张某某仍在张某丙家门口谩骂,经民警劝阻才停止谩骂,11、2016年8月24日19时至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胞兄张某8家门口谩骂。8月25日9时许,张某某在张某8家门口继续谩骂。张某8报警后,派出所出警民警对张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8月26日11时左右,张某某在张某8家大门口再次谩骂。14时左右,张某某在张某8家大门口对着大门烧黄裱纸,对张某8及其家人谩骂。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8、左某2、张某7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4、宋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4、农村危房统计改造表、出警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5、物证照片;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犯罪事实认为公安机关已作过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对第7起认为事实存在,邸某拿两包烟找中间人说和,但自己没有向被害人邸某要过钱;对第8起事实自己没有参与,是自己母亲去要的保障房;对其他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1、2000年10月份某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永城市陈官庄乡刘集村参加被害人张某5亲友丧礼时,酒后在丧礼饭桌上、返回杨寨村的路上以及在杨寨村,张某某对张某5一直辱骂并用脚踢肿张某5的生殖器。2、2005年8、9月份某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因被害人张某6没借给其摩托车使用而对其拳打脚踢。3、2007年9月24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打骂其母亲时因遭到侄女张某乙指责而不满,遂追撵至张某乙家中持挑麦用的铁叉刺伤张某乙的左脸。4、2013年5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因胞兄张某8指责其让母亲提水而不满,遂对张某8辱骂。5月4日,张某某到张某8家用脚跺大门,并持包着皮套的砍刀砍伤张某8头部,拳打脚踢张某8妻子左某2,后又持木棍殴打张某8、左某2夫妇。5、2014年2月份某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村党支部书记张某4家大门口无故辱骂被害人张某7,时间长达二、三十分钟。6、2016年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村村民李某某商店里看他人打牌时,张某某以被害人王某看自己一眼为由,对其辱骂和殴打。后张某某在商店门口,张某某再次对王某辱骂和殴打。7、2016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其胞姐张某丙家,以张某丙向派出所提供伪证、拆散其家庭为由,对其辱骂。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张某某仍在张某丙家门口谩骂,经民警劝阻才停止谩骂,8、2016年8月24日19时至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胞兄张某8家门口谩骂;8月25日9时许,张某某在张某8家门口继续谩骂。张某8报警后,派出所出警民警对张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8月26日11时左右,张某某在张某8家大门口再次谩骂。14时左右,张某某在张某8家大门口对着大门烧黄裱纸,对张某8及其家人谩骂。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8、左某2、张某7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4、宋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经过、情况说明,物证照片、视听资料,当事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1、2014年7月份某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被害人邸某开的货车碰住其门口栽种的小树为由,强行向邸某索要价值200元的红旗渠香烟两条,在向邸某索要2000元赔偿款时,因邸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而未得逞。2、2015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逼迫其母亲孙某真向本村村委会索要社会救助老年人房,并唆使其母亲以不给房子就死在村干部家中,胁迫村干部立下保证书,村委会被迫将孙某真统计上报陈官庄乡人民政府,由市财政拨付17000元给孙某真建成社会救助老年房两间,后此房一直被张某某占用。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我家盖社会救助老年房的事我知道,盖房子的时候我在家看着呢。我和我们村的邸某某发生过一次争执,几年前的事,当时邸某某开个前四后八货车从俺门口过把我种的树刮住了,俺媳妇叫我,到地方我就叫邸某某下来,我说:“这是村里的乡村路,不是你这大车能过的路,你把树怼这样你得说句好话,不能啥都不说就走,谁也不讹你”。他说他不是故意的,他就给我叨叨,说就碰烂一点没多大事,我说不是碰烂多少的问题,碰烂一点也不能啥也不说就走,他说你说咋办,我看他态度不好,我就报警了,当时派出所的李岩带着人去的,我说邸某某开车碰着我的树不说啥就要走,邸某某当时说:“算了,我错了,我买几包烟给大家吸吸就算了”,他去买了几包烟给大家散散,他还说:“要不给你赔点钱”,我说叫赔我500块钱那都是气话,你买这几包烟散散不就没事了吗,最后散了烟就走了。只是刮烂了三棵树的树皮,当时倒了,也没有死。(2)被害人邸某(邸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我开大车路过张某某家门口的路上,张某某家门口路边上种了几棵小树,大拇指粗,张某某出来说我碰到他家的树了,我说没碰到,张某某就不愿意,其实我根本就没碰到,张某某平常在我们村就比较恶,我一看张某某喝酒了害怕,就赶紧去超市买了两盒十块钱的红旗渠烟给他,想让张某某给我放行,当时看热闹的人很多,张某某看我只买了两盒烟,就说烟不够散的,我就赶紧又去买了一条十块钱的红旗渠,张某某说散烟得一人一盒,让我买两条,一条不够,我又返回超市买了一条,谁知张某某还是没有满意,非要我赔偿他1000块钱才行。我怕被敲诈勒索的钱多,又怕张某某打我,就赶紧报警了,民警还没到现场,张某某就说我拖的时间太长了,1000块钱不够,得2000块钱。后来派出所的人到现场后,张某某自知理亏就服软了,我也就开车离开了。当时我妻子左某1在车上,旁边围观的人多的很,我只认识开超市的张知敬在场,我当时就在他超市里给张某某买的烟,其他人我都不认识。(3)证人左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4年7月份,我丈夫邸某在张毛庄与张某某发生争执时我在场。当时俺开货车拉矸子石去刘河空车回家时路过张某某门口,也没碰毁他的树,只是刚刚沾着他的树,树皮都没掉,张某某就说碰毁他的树了,叫俺赔他钱。俺家常年在外跑货车,就怕惹麻烦,俺丈夫就赶紧去旁边的一个小超市买两盒烟给张某某,张某某说两盒烟不够,叫再买,俺丈夫又去超市买了两条烟,买回来给张某某之后,张某某看俺好欺负,又说光买烟不行,得赔他1000块钱,开超市的张知敬也出来劝他,他就是不愿意,俺丈夫就打电话报警,后来张某某又说赔1000块钱也不行了,得赔2000块钱,俺就不愿意给他,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到之后,我就给派出所的民警说他拦俺的车要钱,不叫俺走,派出所的民警要带他去派出所处理,他才不敢再向俺要钱了。我们没有给他钱,就给他买了220块钱的烟。(4)证人张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4年7月份,张某某以邸某某开车碰着他的树为由向其要钱的事我知道,当时我在跟前,那天邸某某和他媳妇开个小货车从张某某门口过,因为路窄轧倒张某某门口的两棵小树(是刚种的小树苗),张某某不叫他们走,双方叨叨了半天,我还劝张某某说都是老邻居的叨叨啥,后来邸某某的媳妇在我超市里买了几盒烟给张某某,张某某还不愿意,后来好像说到要钱,但是具体要多少钱我没听见,最后也是没有给他钱,后来邸某某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后张某某也就不再说啥了,邸某某就开车走了。(5)证人孙某真(张某某的母亲)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张某某是我四儿子,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啥也不干,拿着我丈夫的工资整天吃喝,也不管不问我和我丈夫,张某某只要喝醉酒,他对我家人不是打就是骂。我家不符合条件盖社会救助老年房,我有四个儿子,还有两个女儿,我丈夫张某3又是退休教师。我之所以强迫村委会给我家盖房是张某某逼我去的,我不去找村委会要老年房他就要打骂我,我怕他打骂,实在是没有办法才到宋某家的,他还告诉我让宋某给我写上保证书,宋某如果不给我写保证书,就让我赖在宋某家不要走,宋某和张某4、张某1被逼无奈才给我写了保证书,答应给我盖老年房,我才从宋某家回家。我现在的社会救助老年房是张某某居住着,老年房刚盖好张某某就霸占住了,他用老年房开个商店,我没有在里面住过一天,他让我去逼迫村委会盖房子,实际是张某某自己要。(6)证人张某3(张某某的父亲)的证言,主要内容与孙某真证明内容基本一致。(7)证人张某4(村支部书记)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为了让村委会给他妈盖社会救助老年房,2015年7、8月份张某某指使他妈妈先去我家,当时我家没有人,他又指使他妈妈到村主任宋某家,让宋某给她盖社会救助老年房,如果不答应就在宋某家不走,宋某主任没办法就答应给她,当时还叫村委会给她写个保证书。第二天上午张某某的妈妈又到宋某家让宋某给她写保证书,宋某没有办法,让我和我们村委会成员张某1去他家,我见到张某某的妈妈说:“你这么大岁数了,你这么做不合适”。张某某的妈妈对我说:“这事你能不知道吗,我也是没有办法”。她妈妈就在宋某家逼着我们给她写保证书,张某某的妈妈都八十多岁了,我们怕她死在宋某家,迫于无奈我们给张某某的妈妈写了保证书,我和宋某、张某1都在保证书上签了字,我们实在没有任何办法,村委会才给他妈盖了社会救助老年房。张某某兄弟四个,还有两个姐,他爸爸又是退休教师,不符合盖社会救助老年房的条件,他妈妈强迫我们村委会给她盖社会救助老年房,其实都是张某某指使她这么做的,他好霸占这套房子。盖好社会救助老年房后,张某某就把他自家的东西放在社会救助老年房里,他妈妈一天也没有住,他妈妈让他撵到老房子里面住了。(8)证人宋某(村主任)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5年七、八月份,张某某指使他妈妈先去的书记张某4家,后他又指使他妈妈到我家,他妈妈就在我家赖着不走,经过我好言劝说才走的,但是得让我给她写个保证书,保证得给她盖社会救助老年房。第二天上午他妈妈又到我家,他妈妈就让我给她写保证书,保证给她家盖社会救助老年房,我不写她就不走,就吃住在我家,我实在没有办法,就让村书记张某4和村支部委员张某1去我家,张某某的妈妈见到张某4说:“你也知道,我是实在没有办法才来的”,我们都知道是张某某指使他妈妈这么做的,因为张某某是个孬孩子都怕他,实在是没有办法,我们才同意给他妈妈盖的房子。张某某有三个哥、两个姐,爸爸还是退休教师,不符合盖社会救助老年房条件,如果我们村里面不给他妈妈盖老年房,他就指使他妈妈住在我们家不走,因为他妈妈年纪大,我们怕他妈妈死在我们家,我们迫于无奈,我们才给他妈妈盖的房子。自给他妈妈盖好社会救助老年房一直都是张某某居住,他妈妈没有在里面居住一天。(9)证人张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5年7、8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清楚了,张某某指使他妈妈先去的书记张某4家,又指使他妈妈到宋某家,宋某让她缠的没有办法,宋某给她大儿子张某8打电话让他劝他妈妈走,他妈妈不敢回家,怕回家张某某打她,后来张某某的大姐张某丙来到宋某家,把她妈妈接走的,第二天上午他妈妈又到宋某家,让宋某给她写保证书,不写就在宋某家不走,宋某实在没有办法,就让我和村书记张某4去他家,张某某的妈妈见到张某4说:“你也知道,我是实在没有办法才来的”,他妈妈的意思她这么做都是张某某逼的,我们都知道是张某某指使他妈妈这么做的,我们实在是没有办法,才同意给他妈妈盖的房子。张某某兄弟四个,两个姐,爸爸还是退休教师,不符合盖社会救助老年房条件。盖好社会救助老年房一直都是张某某居住,他妈妈没有在里面居住一天。(10)陈官庄乡农村危房改造统计表,证实永城市陈官庄乡财政所调取农村危房改造统计表,序号第108是杨寨村杨庄东组的孙某真。(11)陈官庄乡人民政府文件,证实陈官庄乡人民政府出台了陈官庄乡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12)陈官庄乡杨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本村村民孙某真、张某3均不是五保、低保户,未居住危房,不符合陈官庄乡政府文件规定的危房改造对象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事实辩称公安机关已作过行政处罚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对起诉书指控的第7、8起辩称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大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常 珉审判员 刘福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亚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