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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与章东正、黄惠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章东正,黄惠菊,程园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5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74243623B。法定代表人:程光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坤,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玲,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东正,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黄惠菊,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程园园,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诉被告章东正、黄惠菊、程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卓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