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6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苏州博林格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成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博林格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363号被执行人:苏州博林格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养育巷99号。负责人:成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成健,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执行苏州博林格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成健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苏州博林格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应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执行人成健应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共计290万元,已经执行到位744475元,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成建本人正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罗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