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俞建平与上海机械设备成套集团物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建平,上海机械设备成套集团物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2929号申请执行人俞建平,男,1964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上海机械设备成套集团物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俞建平与被申请人上海机械设备成套集团物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宝劳人仲(2016)办字第228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建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机械设备成套集团物流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人民币54,206.0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机械设备成套集团物流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不经营,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地产、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2016)办字第2282号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