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4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宝财与陈良标、叶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财,陈良标,叶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1849号原告:陈宝财,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良标,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叶明霞,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宝财与被告陈良标、叶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宝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良标、叶明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宝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良标、叶明霞共同偿还陈宝财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陈良标于2016年6月21日向陈宝财借现金人民币3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由被告陈良标出具借条壹张给陈宝财收执。陈良标与叶明霞于2002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后经多次催讨,陈良标、叶明霞未能偿还。陈良标、叶明霞未作答辩。陈宝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陈良标、叶明霞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对陈宝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良标、叶明霞于2002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xx,陈良标于2016年6月21号向陈宝财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陈宝财收执,借条主要内容是:“借条今向陈宝财借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月利率2%,本人确认签名已收到上述借款现金30000元,借款人陈良标2016年6月21日”。借款后陈良标与叶明霞均分文未还。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陈宝财与陈良标之间设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陈宝财催讨,陈良标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立即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陈宝财与陈良标约定借款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陈宝财请求陈良标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陈良标、叶明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陈宝财请求叶明霞共同偿还本案借款,予以支持。陈良标、叶明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良标、叶明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宝财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元,由陈良标、叶明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珍珍人民陪审员  陈淑连人民陪审员  王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秋萍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