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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润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润海,金岳品,王苏林,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3203-9。被执行人金润海,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金岳品,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苏林,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周毅,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润海、金岳品、王苏林、周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岳品名下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太平巷5号房屋因执行另案被本院依法拍卖,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拍卖款已偿还另案的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抵押贷款。被执行人金润海所有的浙江方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青田县方源田鱼养殖专业合作社20%股权,被执行人金岳品所有的浙江方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青田县方源田鱼养殖专业合作社20%股权,申请执行人确认上述股权均没有价值,暂时不要求本院冻结处理。被执行人周毅所有的车牌号浙K×××××号车辆被本院依法查封,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被执行人王苏林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0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