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龙申请执行薛龙浩、张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薛龙浩,张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201-4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1962年1月24日,汉族,灵石县人民医院职工,住灵石县联合巷137号10878户。被执行人薛龙浩,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灵石县静升镇干部,住灵石县沙峪银杉小区C5-3单元301号。被执行人张虹,女,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灵石县计生委干部,住灵石县沙峪银杉小区C5-3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王龙申请执行薛龙浩、张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薛龙浩在银行的账户存款,现因该案被执行人薛龙浩因工作变动不再使用该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薛龙浩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闫清海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尚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