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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文悦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757号之一原告:陈文悦,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一路61号908室。负责人:马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兰芳,女,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陈文悦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文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文悦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计344.5元。审 判 长  任爱武人民陪审员  黎树良人民陪审员  李开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简碧娴书 记 员  吴美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