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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宋成华与曾兆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华,曾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502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宋成华 被执行人:曾兆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曾兆云的工资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吉0502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 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本院所冻结被执行人曾兆云的工资卡(吉林银行新华支行:6228653000010334911)期限届满(2018年8月1日)之日提前一个月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叶小彭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