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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金水与宋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水,宋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937号原告王金水,男,193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机务段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宋耀华,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王金水诉被告宋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金水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公告260元,合计423元,由原告王金水负担。审 判 长  黎 赪人民陪审员  陈立昌人民陪审员  于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保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