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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一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一初字第1275号原告:许某,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告:刘某,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原告许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许某负担。审判员  徐金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