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一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一初字第1275号原告:许某,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告:刘某,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原告许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许某负担。审判员 徐金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