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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1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付洪英与邱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洪英,邱加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1030号之一申请人:付洪英,女,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邱加国,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申请人付洪英与被申请人邱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付洪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邱加国的银行存款6000元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财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加国的银行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付洪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何天军人民陪审员  郑继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远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