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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8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徐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徐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8110号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11、12、13、14楼、京基一百大厦裙楼101中101F、131和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18813237H。法定代表人:马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玲。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环。被告:徐艳。上列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徐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8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予缴纳,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知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