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恢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建峰与贺加平、刘小卫、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峰,贺加平,刘小卫,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恢85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峰,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贺加平,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小卫,女,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张建峰与贺加平、刘小卫、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1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如下:一、被告贺加平、刘小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峰借款400000元及该款利息。二、被告张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贺加平、刘小卫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执行人贺加平、刘小卫、张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张建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恢8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凯审 判 员 王千代理审判员 王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郭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