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20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卓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跃松、潘快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卓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跃松,潘快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20167号原告:广州卓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肖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飞、陈楚霞,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跃松,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潘快争,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卓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跃松、潘快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卓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卓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卓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卓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雅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