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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谭靖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551号罪犯谭靖,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温龙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谭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涉案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6)赣01刑更字第27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退赃款300元。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谭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涉案赃物未退,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靖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