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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五莲县宏亚装饰有限公司与张乃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莲县宏亚装饰有限公司,张乃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300号原告:五莲县宏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幸福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3344058252。被告:张乃军,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原告五莲县宏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乃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五莲县宏亚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莲县宏亚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莲县宏亚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五莲县宏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国庆书 记 员 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