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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莉娜、赖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莉娜,赖道忠,肖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346号申请人:周莉娜,女,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宝山区,现住江西省。被申请人:赖道忠,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被申请人:肖凤,女,1987年8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原告周莉娜与被告赖道忠、肖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莉娜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70万元的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及其他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周莉娜以其所有的位于安源区安源镇遵义路98号景盛豪庭119栋房屋(房权证号:萍房权证安字第××号)为申请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莉娜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赖道忠、肖凤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赖道忠、肖凤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周莉娜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樊雨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运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