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姚新民、合肥新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姚新民,合肥新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089号原告:王胜利,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新民,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欢欢,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姚新民,系姚新民之子。被告:合肥新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大丁村。法定代表人:姚新民,董事长。原告王胜利与被告姚新民、合肥新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利撤诉。本案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瑞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