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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亚松与冯瑞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松,冯瑞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041号原告:周亚松,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冯瑞波,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原告周亚松诉被告冯瑞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周亚松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亚松负担。审判长  卢振军审判员  刘松伶审判员  兰景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