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民终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升礼、王杏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升礼,王杏,通山县小微企业互保金协会,陈继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终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升礼,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杏,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系上诉人周升礼妻子。上列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守凡,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山县小微企业互保金协会,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通羊大道301号天鸿美庐锦街2楼。法定代表人:王定家,该协会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中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继雄,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上诉人周升礼、王杏因与被上诉人通山县小微企业互保金协会、原审被告陈继雄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4民初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实际使用本案所涉借款的当事人唐国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4民初第4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余 杰审判员 汤兆光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才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