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周海涛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涛,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395号原告周海涛,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陈勇,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涛诉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6.00元减半收取为1,338.00元由原告周海涛承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 袁 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