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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行审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万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03行审27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法定代表人:傅之平,局长。被执行人:万平,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金东市监罚字(2017)第7号《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万平罚款5000元及2017年2月11日至2017年8月24日止加处的罚款5000元,以上合计1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金东市监罚字(2017)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16年10月起,擅自租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苍头村村民的房屋从事搪胶玩具生产经营活动,已构成无证照经营行为。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履行。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送达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金东市监罚字(2017)第7号《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金东市监罚字(2017)第7号《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审 判 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曹春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