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玉宝、白志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宝,白志永,杨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宝,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白志永,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杨春喜,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王玉宝与白志永、杨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志永、杨春喜有财产暂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