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0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峰与被告北京贝芳德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宝贝租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北京贝芳德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宝贝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0707号原告:张峰,男,1984年6月18日,汉族。被告:北京贝芳德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90620356E),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南里临37号院办公楼二层。法定代表人:朗晓燕。被告:深圳宝贝租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40621W),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深圳科技工业大厦1107。原告张峰与被告北京贝芳德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宝贝租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峰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星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