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592王正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59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正宽,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宽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正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正宽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桐泾路干将路路口时被查获,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正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正宽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正宽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正宽饮酒后驾驶皖N×××××二轮摩托车(逾期未年检),沿本市桐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干将路路口等候红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正宽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毫克/100毫升。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正宽缴纳暂扣款人民币1000元,暂存于本院财政专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正宽的供述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现场笔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查询信息,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当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正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正宽醉酒程度尚不属严重,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正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暂扣款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栗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