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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华秀与刘宏斌、杨雁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秀,刘宏斌,杨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刘华秀,又名刘花秀,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宏斌,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雁飞,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华秀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4081号民事调解书刘华秀与刘宏斌、杨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5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19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华秀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宏斌、杨雁飞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5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