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北京市,高中文化,个体,住北京市平谷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北京市平谷区某街150号后院墙头上因铺石棉瓦与许某发生口角,后陈某持石棉瓦杵许某身体,致许某从墙头跌落摔伤。经鉴定,被害人许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7年7月1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许某达成刑事和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2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唐丽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