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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卫某1与时某、卫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1,卫某2,时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569号原告:卫某1,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卫某2,男,1944年9月30日出生。被告:时某,女,1950年9月7日出生。案由:分家析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1与被告卫某2、时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卫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卫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雪-4--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