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10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白棹纶、胡慧仙等与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棹纶,胡慧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2民初800号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94553242U,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杨光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林,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现住瑞丽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反诉被告:白棹纶,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反诉被告:胡慧仙,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被告白棹纶、胡慧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湘林审 判 员  严淑云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