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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俊梅、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梅,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俊梅,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担子万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8952928T。法定代表人:赵春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俊梅与被执行人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行存款人民币943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