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传胜与孙英江、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胜,孙英江,姜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318号原告:周传胜,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孙英江,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姜彬,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周传胜与被告孙英江、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周传胜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传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4800元。审 判 长 郑文贵审 判 员 巩新建人民陪审员 乔 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