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沈平与陈文秀向贵雨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平,陈文秀,向贵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956号申请执行人沈平,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陈文秀,女,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向贵雨,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沈平与被执行人陈文秀、向贵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文秀、向贵雨支付借款利息24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文秀、向贵雨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陈文秀、向贵雨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船舶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文秀、向贵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信用惩戒。本院到被执行人陈文秀、向贵雨户籍地调查情况,被执行人陈文秀暂无履行能力,且年事已高,而被执行人向贵雨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2017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向贵雨纳入临控措施,查找其下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文秀、向贵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向贵雨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9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