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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付靜靜与张华、张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靜靜,张华,张莹,五金机电大世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293号原告:付靜靜,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民族,,现住阜域县。被告:张华,男,1989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张莹,女,27岁,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五金机电大世界,住所地南皮县。负责人:张莹。原告付静静与被告张华、张莹、五金机电大世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付静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静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静静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