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连海与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海,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735号申请执行人连海,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负责人孔民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403653-2,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大道169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连海与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687.36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7]第20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