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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维刚、陈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刚,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维刚,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陈建,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王维刚与被执行人陈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鄂0103民初第4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王维刚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第4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7)鄂0103执177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王维刚被执行人:陈建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方红斌2017-8-30校对人(即主审人):方红斌拟印份数:7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