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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宾美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宾美庆,吴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宾美庆。被执行人:吴世文。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4执721号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宾美庆、吴世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宾美庆银行存款1418元,现已将执行款转至申请人账户,申请人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院(2017)桂0304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