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行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影、马服啸等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影,马服啸,杨世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行初166号原告刘影,女,1977年8月5日生,汉族,住铜山区。原告马服啸,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杨世水,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铜山区。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通山新区府中路。法定代表人刘广民,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华,该区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洪成,该区铜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告刘影、马服啸、杨世水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三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铜山区北京北路8号楼的行政行为违法,因原告刘影、马服啸及原告杨世水分别为独立的房屋所有权人,经本院释明其可单独就其房屋拆除行为分别诉讼后,原告愿意撤回本案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影、马服啸、杨世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影、马服啸、杨世水负担。审 判 长 赵 涛代理审判员 房 涛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