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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诸磊君、蒋丽萍与潘鑫、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磊君,蒋丽萍,潘鑫,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4874号申请人:诸磊君,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人:蒋丽萍,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潘鑫,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张凤,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诸磊君、蒋丽萍与被告潘鑫、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诸磊君、蒋丽萍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凤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被申请人潘鑫、张凤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秋柏路XXX弄XXX号302(复式)室的房屋以及被申请人潘鑫名下车牌号为沪C9XX**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凤名下银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光大银行松江支行)、被申请人张凤名下支付宝存款(账号:mars5zf@hotmail.com)、被申请人潘鑫名下银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农行上海昆冈支行)、被申请人潘鑫名下支付宝存款(账号:XXXXXXXXXXX),上述保全金额为216,800元。申请人诸磊君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提供担保,申请人蒋丽萍以其名下位于松江工业区蓝天新村XXX号202室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诸磊君、蒋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凤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潘鑫、张凤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秋柏路XXX弄XXX号302(复式)室的房屋;三、查封被申请人潘鑫名下车牌号为沪C9XX**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四、冻结被申请人张凤名下银行存款及其名下支付宝存款,保全金额为216,800元;五、冻结被申请人潘鑫名下银行存款及其名下支付宝存款,保全金额为216,800元;六、查封申请人诸磊君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七、查封申请人蒋丽萍名下位于松江工业区蓝天新村XXX号202室的担保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