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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秦素琴与王世红民间接借贷纠纷一审提取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素勤,王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秦素勤,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子县石哲镇某村023号。被执行人王世红,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子县石哲镇某村。本院作出的(2017)晋0428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素勤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世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世红在山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煤矿有工资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世红在山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煤矿的工资款76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花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