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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7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马莉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马莉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7000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31号南汽商务大厦102室。负责人:朱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斌,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莉娟,女,回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物业南京公司)与被告马莉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瑞物业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标和钱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莉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科瑞物业南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4至6月物业管理费14084.4元、公共能耗费1439.7元、报警联网费185.8元、滞纳金1429.6元,合计17139.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坐落于南京市××××室商品房,并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了物业费用的交纳时间、标准等;被告无故拖欠2017年4月至6月的物业费用,经多次催要,拖欠至今。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缴付通知书。被告马莉娟未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28日,原告科瑞物业南京公司��被告马莉娟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所有的紫峰大厦主楼1512室所在区域的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费为18元/月·平方米,代收代缴报警连网费2元/平方米/年,4月至10月期间的户内空调费为8元/平方米/月,每月未按上述时间缴纳应缴费用的,将按每日1‰标准计算滞纳金。2017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上述诉讼请求所涉的物业费用缴付通知书,被告拒收,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原告缴纳了诉讼请求的费用,但因被告处于不起诉不缴纳费用的持续状态,故坚持要求法院判决处理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科瑞物业南京公司与被告马莉娟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本案被告虽在原告起诉后缴纳了原告主张的物业费用,但因其违约行为亦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莉娟支付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物业管理费14084.4元、公共能耗费1439.7元、报警连网费185.8元、滞纳金1429.6元,合计17139.5元(已支付)。案件受理费2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尤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智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