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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林县支行、凌云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林县支行,凌云志,李景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林县支行,地址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新市街209号。被执行人:凌云志,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民族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李景色,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民族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景色、凌云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9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145.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9执193号执行和解结案。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