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初晓勇与赵良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晓勇,柳洪涛,赵良峰,王丕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936号原告:初晓勇,男被告:柳洪涛,男被告:赵良峰,男被告:王丕新,男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代表人:李洪辉。原告初晓勇诉被告柳洪涛、赵良峰、王丕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提出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初晓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已减半),由初晓勇负担。审判员 韩春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