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5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孟丽红、孟立珠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丽红,孟立珠,姚亚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丽红,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立珠,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婷,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亚明,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亚斌(与被上诉人姚亚明系兄弟关系),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塘沽区。上诉人孟丽红因与被上诉人孟立珠、姚亚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1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丽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一审法院就本案应当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诉争房屋位于滨海新区,一审法院应当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就所有权争议予以审理。孟立珠辩称,认可孟丽红的上诉主张。姚亚明辩称,认可孟丽红的上诉主张。孟丽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花园××号车库为孟丽红所有;2、孟立珠、姚亚明协助孟丽红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孟立珠、姚亚明承担。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为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车库,登记所有人为孟立珠,该房屋在孟丽红起诉前已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现尚在查封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排除了其他法院关于该查封物的另案确权,孟丽红可依法向该院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孟丽红的起诉。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因孟丽珠另案涉诉而被其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且案涉房屋属于另案诉争标的之外的财产,该财产登记在孟丽珠名下,孟丽红做为另案的案外人对该保全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主张相关权利,一审法院不宜再进行确权处理。综上所述,孟丽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增途审 判 员 李纪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底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