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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均生、李兴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均生,李兴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均生,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柱,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兴付,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德,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均生、李兴付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关于本案施工合同的效力,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二、一审判决认定经鉴定机构测量涉案工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2901.58平方米,但当事人并未对涉案工程建筑面积申请测量,卷宗中亦无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建筑面积进行测量的材料,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鉴定报告书》中也没有关于涉案工程建筑面积的内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工程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均生、李兴付分别预交的上诉费156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邹 枫审判员 朱东徽审判员 邵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