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胡运来与胡惠、谢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运来,胡惠,谢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1200号原告:胡运来,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融,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粮,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惠(曾用名:胡福桂),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谢起福,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原告胡运来与被告胡惠、谢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胡运来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运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运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运来负担。审 判 员 郭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易文财书 记 员 许水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