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1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田家兴与民权县社会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家兴,民权县社会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735号原告:田家兴,男,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刚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权县社会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家兴与被告民权县社会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家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家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家兴负担。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光 微信公众号“”